關于調整工程招標資格審查過程中資格證件查驗監督等事宜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招標資格審查工作監督管理,確保資格審查公平、公正進行,現就資格審查過程中查驗相關資格證件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標人、代理機構在設置資格審查必要合格條件時(合格制),要明確具備條件所需提供佐證資料名稱、原件或者復制件,因客觀情況如已入賬財務票據等無法提供原件的,在核查要求中不得要求提供原件;在查驗并填寫核查情況時,要明確填寫肯定或者否定意
見;核查結束后,投標人委托代理人應簽署姓名予以確認,拒不簽署的,由驗證評委和監管人員簽字說明拒簽情況。
二、今后在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中,招標人不再規定必須對技術負責人、工長(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等項目管理人員實行驗證,按照項目經理負責制的原則,在工程投標報名時只查驗項目經理(建造師)證件,不再查驗其他項目管理人員證件,在資格審查時
只查驗有效的項目經理(建造師)證件,其他人員證件一律不再查驗。
三、關于項目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中提出明確配備要求,并明確要求投標人要承諾按照招標文件要求予以配備,不予承諾的按照不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處理;在開、評標活動中,不再查驗除項目經理(建造師)以外人員
的資格證件。
四、為保證中標人按照招投標文件規定配備項目管理人員,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明確的條款,規定中標人必須在中標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將其為該工程項目配備的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人員資格證件報招標監管機構查驗,招標監管機構查驗后予以載入中標備案通知書
中,同時依法代保管項目經理(建造師)、技術負責人、工長(施工員)證件。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各待審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按照此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