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
來源:本站 瀏覽量:2327 日期2010-02-25
各市(行署)建委(建設局)、省農墾、省森工總局建設局,各市(行署)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的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我們制定了《黑龍江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黑龍江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3號令)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含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或者工程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程監理必須進行招標。
第四條 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省農墾總局、省森林工業總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森工林區內的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業務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有形建筑市場內進行,禁止場外交易活動。
第六條 工程監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由招標人直接委托: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監理企業未發生變更的;
(二)搶險救災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監理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國有投資工程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含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其他工程監理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工程監理采用邀請招標的,邀請的投標人不得少于5家。
第八條 投標資格審查提倡資格后審,邀請招標不得采用資格預審。
公開招標采用資格預審的,當合格申請人數量超過15名時,可以采用隨機抽簽的方法,特殊情況也可以采用評分排名的方法選擇規定數量的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其中,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含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確定不少于9名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應當確定不少于7名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九條 工程監理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立項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有滿足工程監理招標需要的資料;
(三)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工程監理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遞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辦理招標備案登記手續;
(二)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實行投標資格預審的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四)投標人報名、遞交投標申請書、實行投標資格預審的進行資格預審;
(五)必要時召開投標預備會或者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
(六)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
(八)開標;
(九)評標并形成評標報告及確定預中標單位;
(十)向招投標監管機構提交招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
(十一)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監理招標。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的能力,其技術人員應當為招標單位在職人員并應當達到相應招標代理機構的標準,經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后方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 監理招標文件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質量控制要求,安全監督要求,工期進度控制要求,投資控制要求,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二)招標工程的概(預)算價格;
(三)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四)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資格審查條件;
(七)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監理取費應當按國家《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執行。
禁止招標人以不正當理由壓低或變相壓低工程監理取費標準,禁止投標人弄虛作假、串標、圍標、掛靠投標行為。
投標報價低于國家規定取費標準下限的投標文件按廢標處理。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中規定收取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金額不得低于2萬元,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實行投標保證金托管制度。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銀行開設專門的建設工程投標保證金托管專用賬戶。投標保證金必須由投標人從其企業基本賬戶撥付該托管賬戶,并由該托管賬戶的開戶銀行向招標人和責任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資金到位證明。招標結束后,托管賬戶開戶銀行憑招標人及責任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的證明,將投標保證金退回到該投標人的原撥付賬戶。
第十五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其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當報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前,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查,但不得隨意更改招標文件內容和評分標準。對招標文件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不合理、不公正和排斥潛在投標人(即按照規定標準有資格完成該工程監理的投標人)內容的責令改正,沒有改正的招標文件不得發售給投標人。
招標人發售的招標文件只可以收取工本費。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嚴禁投標人將在建工程的監理人員作為投標文件中的監理機構人員參加投標。
第十八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
第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當眾啟封所有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
開標會議一般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參加,并由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現場監督。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符合評標專家資格條件的評委和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系統中隨機抽取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條 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三)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
(五)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六)投標人將在建工程的監理人員作為擬派監理人員參加投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擬派監理人員方面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一條 監理評標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禁止采用最低報價法評標。
綜合評估法內容包括技術標和商務標。技術標采用滿分制扣分法評標,商務標應當采用接近評標標底法評標。
投標時投標人應將技術標和商務標分別密封包裝送達指定地點,開標實行兩階段方式:即先開技術標,技術標評標結果出來后,應立即公布或者封存評標結果,然后再開商務標并進行評定,兩次評標結果綜合后確定中標候選人。
技術標評價因素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理大綱及細則;
(二)監理管理程序,投資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及其他內業管理;難點監控、組織協調和合理化建議;
(三)檢測設備及手段;
(四)項目監理機構及人員配置數量的合理性;
(五)總監綜合素質及業績。
經濟標應當按以下方法評定:
評標標底為各投標單位有效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乘以競爭系數(競爭系數在0.95-1.05之間設定,該系數應當在開標后隨機抽取確定),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接近評標標底的得分最高,中間值可進行插值法計算。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投標人總得分應當去掉評委評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他評分的平均值計算得出。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各投標人總得分數高低進行排序,推薦前1至3名為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投標人為預中標人。當確定的預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擔保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預中標人。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在評標結束后,將中標候選人名單公示3天,公示結束后15日內將招標情況書面報告報送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監理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監理招標范圍、監理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標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招標代理的應當附工程監理招標代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條 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招標情況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應履行備案手續,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收取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中標價的5%或5萬元人民幣,同時招標人應向中標人提供額度相等的工程監理費支付擔保。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黑建建[1999]第12號文件《黑龍江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暫行)廢止。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的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我們制定了《黑龍江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黑龍江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3號令)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含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或者工程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程監理必須進行招標。
第四條 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省農墾總局、省森林工業總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森工林區內的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業務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有形建筑市場內進行,禁止場外交易活動。
第六條 工程監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由招標人直接委托: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監理企業未發生變更的;
(二)搶險救災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監理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國有投資工程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含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其他工程監理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工程監理采用邀請招標的,邀請的投標人不得少于5家。
第八條 投標資格審查提倡資格后審,邀請招標不得采用資格預審。
公開招標采用資格預審的,當合格申請人數量超過15名時,可以采用隨機抽簽的方法,特殊情況也可以采用評分排名的方法選擇規定數量的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其中,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含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確定不少于9名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應當確定不少于7名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九條 工程監理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立項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有滿足工程監理招標需要的資料;
(三)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工程監理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遞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辦理招標備案登記手續;
(二)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實行投標資格預審的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四)投標人報名、遞交投標申請書、實行投標資格預審的進行資格預審;
(五)必要時召開投標預備會或者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
(六)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
(八)開標;
(九)評標并形成評標報告及確定預中標單位;
(十)向招投標監管機構提交招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
(十一)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監理招標。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的能力,其技術人員應當為招標單位在職人員并應當達到相應招標代理機構的標準,經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后方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 監理招標文件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質量控制要求,安全監督要求,工期進度控制要求,投資控制要求,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二)招標工程的概(預)算價格;
(三)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四)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資格審查條件;
(七)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監理取費應當按國家《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執行。
禁止招標人以不正當理由壓低或變相壓低工程監理取費標準,禁止投標人弄虛作假、串標、圍標、掛靠投標行為。
投標報價低于國家規定取費標準下限的投標文件按廢標處理。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中規定收取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金額不得低于2萬元,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實行投標保證金托管制度。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銀行開設專門的建設工程投標保證金托管專用賬戶。投標保證金必須由投標人從其企業基本賬戶撥付該托管賬戶,并由該托管賬戶的開戶銀行向招標人和責任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資金到位證明。招標結束后,托管賬戶開戶銀行憑招標人及責任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的證明,將投標保證金退回到該投標人的原撥付賬戶。
第十五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其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當報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前,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查,但不得隨意更改招標文件內容和評分標準。對招標文件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不合理、不公正和排斥潛在投標人(即按照規定標準有資格完成該工程監理的投標人)內容的責令改正,沒有改正的招標文件不得發售給投標人。
招標人發售的招標文件只可以收取工本費。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嚴禁投標人將在建工程的監理人員作為投標文件中的監理機構人員參加投標。
第十八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
第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當眾啟封所有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
開標會議一般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參加,并由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現場監督。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符合評標專家資格條件的評委和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系統中隨機抽取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條 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三)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
(五)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六)投標人將在建工程的監理人員作為擬派監理人員參加投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擬派監理人員方面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一條 監理評標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禁止采用最低報價法評標。
綜合評估法內容包括技術標和商務標。技術標采用滿分制扣分法評標,商務標應當采用接近評標標底法評標。
投標時投標人應將技術標和商務標分別密封包裝送達指定地點,開標實行兩階段方式:即先開技術標,技術標評標結果出來后,應立即公布或者封存評標結果,然后再開商務標并進行評定,兩次評標結果綜合后確定中標候選人。
技術標評價因素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理大綱及細則;
(二)監理管理程序,投資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及其他內業管理;難點監控、組織協調和合理化建議;
(三)檢測設備及手段;
(四)項目監理機構及人員配置數量的合理性;
(五)總監綜合素質及業績。
經濟標應當按以下方法評定:
評標標底為各投標單位有效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乘以競爭系數(競爭系數在0.95-1.05之間設定,該系數應當在開標后隨機抽取確定),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接近評標標底的得分最高,中間值可進行插值法計算。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投標人總得分應當去掉評委評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他評分的平均值計算得出。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各投標人總得分數高低進行排序,推薦前1至3名為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投標人為預中標人。當確定的預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擔保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預中標人。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在評標結束后,將中標候選人名單公示3天,公示結束后15日內將招標情況書面報告報送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監理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監理招標范圍、監理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標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招標代理的應當附工程監理招標代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條 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招標情況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應履行備案手續,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收取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中標價的5%或5萬元人民幣,同時招標人應向中標人提供額度相等的工程監理費支付擔保。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黑建建[1999]第12號文件《黑龍江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暫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