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缺失評標標準應當及時修改補正
案 例
G公司就2萬噸級碼頭散裝物料中轉庫建設及裝卸作業項目招標,共有D公司、Y公司等五家公司遞交了投標文件。2014年3月6日,G公司通知各投標人,因招標文件并未設定評標標準,故本項目不開標。2014年3月28日,G公司重新發布投標邀請函,其中規定“八、選取承包方的評分標準:發包方根據以下各項得分計算總分,選取最高分者為候選承包方。1.年業務保底量40萬噸、履約保證金200萬元,得分40分。2.在起步單價16元/噸的基礎上,作業單價報價以每增加0.5元/噸,得分加1分。3.在業務保底量40萬噸/年基礎上,每增加1.5萬噸,得分加1分。4.履約保證金在200萬元的基礎上,每增加100萬元,得分加1分,履約保證金最高繳納額度為500萬元。九、承包方現場遞交競標方案,發包方根據承包方報價及評分標準當場選出第一候選承包方和第二候選承包方。若第一候選承包方放棄與發包方簽訂協議,則第二候選承包方遞補?!?014年4月2日,D公司、Y公司等4家公司現場填寫并提交投標文件,G公司當場開標、評標,并制作了評分結果,第一名Y公司總得分87.33分、第二名D公司總得分83分,各投標人均在評分結果上簽名確認。
此外,第一次競標時,D公司承諾“全年保底64萬噸”;Y公司承諾“業務量60萬噸-80萬噸”。第二次競標時,D公司的競標方案顯示,“吞吐量保底噸位80.5萬噸/年,操作單價23元/噸,保證金400萬元”;Y公司的競標方案顯示,“年業務保底量111萬噸/年,起步單價16元/噸,履約保證金200萬元”。D公司稱其第一次提交的投標方案密封,但終止第一次招標時已被G公司拆封,且G公司將其第一次報價泄露給Y公司,二者存在串通投標行為,致使其在第二次競標時未能中標。Y公司稱其第一次提交的投標方案并未密封,G公司稱其收到的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均未密封。
D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G公司涉案招標項目招標程序違法,結果無效。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有三個。
一、關于G公司主張涉案招標項目不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必須招標的范圍,不適用《招標投標法》的問題。法院認為,該項目的確不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但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條“在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案糾紛應受《招標投標法》的規制與調整。
二、關于D公司主張G公司將一個招投標活動違法演變為兩個階段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評標標準”是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在招標活動中不可或缺。G公司因缺乏評標標準而終止第一次招標活動,之后對招標文件進行完善后重新發布并組織新的招標活動,已經完全取代了第一次招標活動,兩次招標活動各自獨立存在。這是G公司發現招標活動存在瑕疵時自身糾正、完善程序的舉措,不能認為是將一個招標投標活動演變為兩個階段。
三、關于D公司主張G公司終止第一次招標時未退還其投標材料,反而將其泄露給Y公司使該公司中標,存在串通投標行為的問題。法院認為,第一次招標活動存在投標文件未密封的瑕疵,但是并不能據此就認定G公司將D公司的投標信息泄露給Y公司、兩公司存在串通投標行為。理由如下:(1)第二次招標文件的評標標準有作業單價、業務保底量、履約保證金三項,其得分計算方式為“總得分=基本分+單價得分+保底量得分+保證金得分”,中標人應當是綜合得分最高者,而Y公司正是綜合得分第一名,故確定其為第一中標候選人,D公司綜合得分第二名,故為第二中標候選人。(2)Y公司第二次競標時業務吞吐量的增加系企業的投標策略改變,是由企業自主決定的,正如D公司第一次競標時其業務吞吐量為64萬噸/年到第二次競標時增加至80.5萬噸/年一樣。(3)G公司第二次招標時要求現場遞交競價方案,意味著在開標前各投標人均無法知曉競爭對手的方案。D公司、Y公司及其他投標人當場填寫和遞交投標文件、G公司當場開標、當場計算各投標人總得分,最大限度地保證了第二次招標的公開、公平、公正。G公司制作的評分結果,各投標人也共同簽名確認。再者,第二次招標活動獨立存在,并非是第一次招標活動的延續和組成部分,第一次招標活動過程中存在的瑕疵不能影響第二次招標活動過程與結果的公平、公正。故確認G公司的第二次招標程序合法,為有效招標。(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D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G公司與Y公司存在串通投標行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D公司要求確認G公司關于涉案招標項目招標程序違法、結果無效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D公司的訴訟請求。
分 析
1.發現招標文件缺失評標標準的應當修改。如果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才發現,應當在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墩袠送稑朔ā返谑艞l規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評標標準是招標文件必備的實質性內容,關系到依據何種評審依據進行公正評審,關系到招標人選擇交易對象的衡量標準,關系到各投標人的利益,在招標活動中不可或缺。若招標文件無評標標準,則無法通過可操作性的方式評選出中標候選人,無法達到招標的目的。因此,在招標文件發出后發現缺失評標標準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修改,不足15日的,應當延遲投標截止時間;在投標截止之后發現的,只能宣布終止當次招標活動,在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發布,重新組織招標活動。正如本案中,招標人修改招標文件并組織第二次招標活動,與第一次是兩次不同的獨立招標活動。
2.遞交投標文件必須密封,在開標時才能拆封。如果未予開標即終止招標活動,應當將其原封不動退還給招標人。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的規定,投標文件在送達給招標人時和開標前應當是密封的,只有在開標時才能當眾拆封,確保在遞交投標文件之后開標之前,招標人并未私自拆封并將其內容透露給其他投標人,以減少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的機會。如果未予開標即終止招標活動,也應將其原封不動地退還給招標人,并對投標人的商業信息予以保密,以便第二次投標時其可以公平地參與競爭。
啟 示
1.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之后,發現招標文件有錯誤疏漏的,可以及時進行修改、補正,如果涉及評標標準等實質性內容、影響編制投標文件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5天之前進行,不足15天的,應相應延遲投標截止時間。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才發現招標文件存在實質性內容的疏漏錯誤,導致無法繼續評標或者不符合招標人采購要求(如采購數量、關鍵技術參數錯誤)的,應當終止當次招標程序,在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組織招標。
2.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密封。未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接收;招標人接收招標文件后應當妥善保管,并做好保密措施,避免泄露投標信息。招標失敗或者終止招標的,應不予拆封投標文件,立即將其退還給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