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GPA對招標采購行業發展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來源:本站 瀏覽量:2656 日期2019-06-25
加入《政府采購協定》(GPA)有助于系統地解決政府采購領域對外開放和對內改革問題,因此應以加入GPA為契機,全面梳理、完善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推進相關領域尤其是國有企業采購的市場化、規范化改革,實現以開放促改革、以開放促發展的目標。本文分析了加入GPA對我國招標采購行業的影響和變化,并提出完善配套制度,組建專門團隊,強化電子化采購、培養全方位人才等應對策略。
加入《政府采購協議》(GPA)是我國加入WTO后又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對我國經濟既是機遇,也是挑戰。加入GPA前,我們除了要做好心理準備外,還要為可預見的各種情形做好應對措施。下面筆者就來分析一下加入GPA對招標采購行業的影響及我們的對策。
一、什么是《政府采購協議》
《政府采購協議》簡稱GPA,它由原關貿組織(1995年改為世界貿易組織)主要成員于1979年達成,目的是讓參加方在開放以民間交易為主的一般貿易市場的同時,也要開放以政府為合同主體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市場一般占國家GDP的15%到20%,但不屬于加入WTO需開放的一攬子協定,而是要遵從專門的政府采購協議。
《政府采購協議》目標是促進成員方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擴大國際貿易。GPA由WTO成員自愿簽署,目前GPA共有19個參加方,47個國家和地區(歐盟及其28個成員國為1個參加方)。
二、《政府采購協議》的背景及主要內容
(一) 《政府采購協議》的背景
關貿組織在1979年將政府采購納入貿易投資自由化談判領域,并制定了《政府采購協議》(通常稱為“1979年協議”)。在1993年烏拉圭會談談判期間形成了新《政府采購協議》,又稱“1994版”。 2012年3月30日,WTO政府采購委員會召開正式會議,一并頒布了GPA新文本(也稱“2012版”)和各方新一輪出價。
(二) 《政府采購協議》框架和內容
《政府采購協議》分成正文和附錄兩大部分。正文包含二十四條,分別是定義、適用范圍、本協議的例外、一般原則等。附錄共有四大部分。附錄1是各締約方適用于本協議的市場開放清單,包括7個附件;附錄2為參加方公布采購信息的電子或者紙質媒體;附錄3為公布采購供應商的電子或者紙質媒體;附錄4是參加方公布相關法律規范的網址或者紙媒。
(三)《政府采購協議》的原則和適用范圍
《政府采購協議》第四條一般原則有非歧視、電子手段的適用、采購的進行、原產地原則、補償、非專門針對采購的措施等。通觀政府采購協議,有三大原則:一是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原則,即不得通過擬訂、采取或實施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程序和措施來保護國內產品或供應商,而歧視外國產品或供應商。二是公開性原則,即各締約方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都應公開。三是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即有關締約方應向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術援助,以照顧其發展、財政和貿易的需求。
GPA適用范圍根據確認后的出價清單,包括確定門檻價、實體清單等內容執行。
三、我國加入GPA對招標采購行業的影響
加入GPA對我國招標采購行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我國現有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制度的影響
我國現有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制度與GPA協議規定差距比較大,不能完全符合或滿足《政府采購協議》的要求,如《政府采購法》第九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這可能會違反GPA的國民待遇原則。加入GPA會推動我國改革和完善現有的政府采購制度。
(二) 對我國現有的政府采購管理制度的影響
加入GPA后,不斷涌入的外國公司將參與我國政府采購招標項目,對我國現有的政府采購制度是一個不斷沖擊、完善、調整的過程。
(三) 對我國電子招投標的影響
2012年我國從法規層面鼓勵電子招標投標,在其后這七年間我國的電子招投標系統發展迅猛,很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大型國有企業均自建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實現了網上招標、投標、開標、評標的操作。但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不斷地更新、調整,且協議中也鼓勵使用電子手段,所以加入GPA對我國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可以起到很好的優化和促進作用。
(四) 對采購主體的影響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它的官方語言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這三種語言的文本為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政府采購主體還需要培養一批懂專業知識且熟練運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三種外文的人才。
(五)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影響
1.招標代理機構需要盡快熟悉《政府采購協議》及國際間的相關規定,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
2. WTO規定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為官方語言,招標代理機構需要培養一批懂專業、懂外文的人才,以滿足加入GPA后招標工作的需求。
(六)對供應商的影響
供應商除了要面對外國企業的競爭等,還需要加強學習招投標法律法規知識,特別是《政府采購協議》等相關的政府采購知識,做到懂法、守法。
(七)對評標專家的影響
加入GPA后,新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制度、國外供應商投標新技術等需要評標專家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技能、學習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知識,還需要熟練運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
四、加入GPA后招標采購行業的應對策略
(一)結合GPA規定,比較研究其他發達國家的政府采購制度,借鑒其先進經驗,抓緊改革和完善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
我國2000年1月1日施行《招標投標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政府采購法》,2012年施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2015年施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除此之外,各部門還頒發了一系列部門規章等。由于一些歷史原因,導致《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出現了一些不一致甚至沖突的地方,且二者的適用范圍存在交叉。沒有一套完整健全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制度可以涵蓋所有的政府資金項目。如《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現行的《政府采購法》及其配套制度與《政府采購協議》差距較大。如GPA規定的采購方式有談判、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等,我國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制度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等。我國現行政府采購制度出現的諸多問題是正式加入GPA前應當亟須解決的問題。
統觀美國、日本、歐盟等發達國家,他們的采購制度建立的較早,且加入GPA時間也比我國早,有很多先進的政府采購制度值得我們學習。我們可以對這些國家的政府采購制度做分析比較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的政府采購經驗,進一步研究和探索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方式方法,發揮政府采購在實現有關經濟和社會政策方面的推動作用。
筆者建議通過《招標投標法》修訂將GPA相關內容和要求更好地融入《招標投標法》中,同時制定一套專門的與GPA并軌的政府采購法規及配套制度。
(二) 改進現有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建立專門針對GPA項目監管的政府采購管理機構
加入GPA后,涉及的部門除了政府部門外,還會涉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等部門。新的采購制度也會推進我國改進現有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為便于對GPA內項目實施招標采購和管理,筆者建議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專門的GPA政府采購管理機構。該管理機構要對全國的GPA政府采購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并制定相關制度,規范采購行為,提升政府采購招標工作的地位。
政府采購項目中會涉及一些涉密項目,這些涉密項目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專有技術、網絡安全、信息安全等,只有建立專門的GPA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才能為我國的涉密項目安全設置屏障,避免使得國家處于高度信息安全風險中。
(三)建立GPA專門的爭議處理機構
我國很多企業對GPA規則不熟悉,國外企業在進入我國政府采購市場過程中必然會引起非常多的糾紛和沖突,這不利于采購效率的提高和我國的利益。因此,我們應當建立一個專門針對GPA政府采購項目的爭議解決處理機構,更好地維護我國形象和利益。
(四) GPA采購主體、招標代理、投標人及其他政府采購參與方均應當培養一批復合型的專門人才
招標采購是一個跨越經濟、法律、互聯網等多學科的工種,加入GPA應當培養一批招投標專業知識扎實且具有國際視野的復合型的專門人才。這里的招投標專業知識不僅包括我國的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知識,還應當包括WTO相關知識、《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法則。我國加入GPA的采購主體不僅是政府采購,還可能涉及事業單位、大型國企等企業。如我國的第四份出價清單采購主體除中央、省的政府部門外,還有新華通訊社、中國工程院等事業單位。
為加入GPA更好地做準備,我們應當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培養復合型的專門人才。第一,建議在高校開設招標投標的專業課程,培養專門的招標采購人員,做好人才儲備。第二,提高政府采購人員的執業門檻。通過建立政府采購規范化的職業體系,以考核、認證、注冊的方式提高政府采購人員的門檻,擇優選擇,持證上崗。第三,對通過執業注冊的人員進行繼續教育,不斷學習、更新采購知識。
(五) 借鑒國外電子招投標的經驗,完善我國的政府采購電子招投標系統
我國的電子招投標系統近幾年才發展起來,電子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制度還不夠完善,與國外的電子招投標系統還有一段差距。GPA中規定采用電子化手段進行采購,為更好地應對加入GPA,我們應當:盡快參考國外電子招標系統,特別是美國、日本等使用電子系統較早的國家;盡快完善電子招投標法律法規及配套制度;加快我國的電子采購流程、模塊與國際接軌。
(六)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培養服務于GPA政府采購的專門人才
加入GPA后,國外企業會不斷涌入我國的政府采購市場,這對招標代理是巨大的商機。招標代理企業如何才能掌握商機,占領市場制高點呢?進入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外國企業存在不熟悉我國的政府采購相關制度,不熟悉我國的電子招投標系統,對我國的政府采購機構設置不了解以及語言劣勢等情況。而本土企業雖然參與過政府采購項目,比較熟悉政府采購的流程和法律法規制度,但加入GPA后會面臨新的政府采購制度,新的操作方法,包括投訴質疑的渠道和方式可能都會與過去不同,雙方都需要借助招標代理的專業人員去了解各方面的知識。
招標代理企業針對這些影響的策略或者對策是什么呢?筆者認為應組建一個GPA專門的政府采購部門或團隊,培養專門的全方位人才。這些人才應當有多年工作經驗,在招投標行業有相當建樹。除此之外,還應當能靈活運用我國現行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及配套制度、辦法等;有較為寬廣的國際視野,了解GPA的要求,對國際規則、國際動態有所了解;能夠較熟練地使用電子化手段;有一定的外語能力,能夠快速掌握外國企業的意圖等。招標代理只有首先做好人才儲備,才能更好地應對GPA后帶來的挑戰。
總之,加入GPA對我國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我們首先應當去充分認識,去積極學習,形成新的知識體系,并融會到現有的政府采購制度中。只有順應時勢,在制度、體制、管理、人才、知識、技能等方方面面都做好充足的準備,才能順勢而為,并有所作為。
作者:劉亞梅
作者單位:公誠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