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標前放棄投標 一定不能參加該項目投標嗎?
來源:本站 瀏覽量:3094 日期2019-07-16
案例回放
某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的某單位“A校區實驗室家具采購項目”在開標前,收到了供應商N公司發來的退標函。
在開標前一天,N公司致電采購代理機構,要求參與該項目投標,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認為其已經遞交了退標函,不能再參與該項目投標,直接口頭駁回了N公司的請求。
N公司對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財政部門接到了N公司的投訴后,馬上對該事項進行了核查。
經過核查,本項目的主要事實為:
1.N公司在獲取招標文件3天后以正式的書面函件向采購代理機構發出了放棄投標的退標函。退標函上有公司法人的簽字及公司公章。
2.招標文件規定:“供應商如果報名后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放棄投標,請發退標函給采購人”。
3.招標文件規定:采購代理機構向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收取標書費100元/份,標書費收后不退?!?nbsp;
4.招標文件未規定提交退標函的供應商不得再參與本項目。
5.供應商在開標前一天通過電話表示要參與投標,未提供任何書面函件。
基于此,財政部門認為出于意思自治原則,基于本項目尚未到達投標截止時間,N公司有權繼續參加該項目,但N公司必須書面撤回棄標函,才能體現其真實意思。故財政部門責令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分別依法履行自身的權利和義務,保證項目順利開展。
問題引出
1.供應商在開標前放棄投標又反悔,還能不能繼續投標?
2.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如何操作。
專家點評
在本案例中,焦點1是供應商在開標前可以反悔嗎?焦點2是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如何操作。
焦點一:供應商在開標前可以反悔嗎?
本項目中采購人發布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是要約。在上述招標投標程序中,采購人發出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均為要約邀請,既表示采購人希望供應商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愿,也表達了采購人對標的物的要求,包括標的物規格、質量標準、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風險的分配、計量與支付、爭議的解決等核心內容。供應商遞交投標文件,代表供應商接受要約邀請,向采購人提出一個要約,明確按何種價格提供采購人需要的標的物。可見,招標投標過程通過招標投標程序訂立合同的意義在于既要保證合同訂立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也要保證合同雙方的平等協商和誠實信用。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供應商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有權決定是否提出要約。任何人無權干涉。
但是供應商提交的棄標函是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的,說明供應商的棄標函也是其對招標文件要約邀請的響應。只是這種響應未在招標文件中明示是否成立為要約。按照民法,這個棄標函原則上應按照有相對人的意思進行理解,即可以成為要約。但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了”供應商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澳敲垂痰臈墭撕词挂暈橐s,也與投標文件一樣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
綜上,如果供應商仍然要參與該項目,則應該重新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在開標前書面對其棄標函進行撤回,而不能僅憑口頭通知直接投標。如果沒有書面撤回棄標函,供應商針對本項目的要約已成立,即不參與投標。
故財政部門責令供應商依法撤回棄標函才能繼續參與該項目。
焦點2: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如何操作。隨著”放管服“和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一直是個熱議的話題。政府采購法規定了政府采購各類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有的采購人往往認為項目委托給采購代理機構就萬事大吉了。殊不知,采購代理機構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也良莠不齊。在本案例中,正是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對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導致了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但是采購人其實在整個過程中并不知情,其實是落實主體監督責任不到位。供應商書面放棄投標又反悔,看似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是對于政府采購的另一當事人--采購人來說,很可能會導致項目延期而增加采購成本,其他供應商也被迫增加了投標成本。但是如果采購人嚴格履行主體監督職責,與采購代理機構同時發現同時處理,也許就能將問題化解于當下,而不至于因為投訴而導致項目延期。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三十四條供應商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密封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一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