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條件不完畢 申請終止招標難獲支持
案例簡介
某大學校園新址建設項目所需的外電源需從距離新建校址約兩公里處的變電站接駁,故該項目外電源工程主要包括了兩公里新建管溝與線纜敷設工程內容。該項目于2016年9月向供電部門申請辦理了報裝手續,但未及時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按照相關規定,外電源設計須進行測繪工作及設計招標,但因各種原因,該項目直至2016年12月才完成設計招標工作,并于2017年3月正式通過供電部門的圖紙審核。
在外電源工程未取得規劃許可情況下,建設單位便發布招標公告,正式啟動了外電源施工招標工作。2017年3月30日,該項目資格預審完成。同年4月15日,招標文件正式發售。在招標人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之際,才發現項目路由某區間被劃分到某地鐵站位施工紅線內。招標人隨即就這一情況向規劃主管部門進行了核實,經核實后發現項目外電源路由與該在施地鐵工程的規劃路由局部重合。建設單位此時才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外電源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向當地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申請終止本次外電源招標活動,理由是外電源工程路由發生變化,導致項目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調整。行政主管部門經調查核實后,未準予招標人關于終止的申請。
最終,招標人在項目規劃許可證辦理完成后按照規劃許可的路由重新調整了設計成果,對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和控制價文件進行了修正,并以招標文件補充修改方式發送給各投標人,才順利完成了外電源招標活動。
案例分析
問題1:上述案例中,招標人最大的工作失誤是什么?
分析:案例中,招標人最大的失誤莫過于沒有及時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是直接導致外電源原路由被地鐵占用的直接原因,或者說是造成外電源設計成果被迫調整的直接原因。《招標投標法》第九條明確規定,“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案例中,招標人在項目尚未完全履行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就啟動了招標工作,首先程序上就不合規,從而造成了后面的風險和隱患。
問題2:案例中,招標人申請終止招標行為是否合理?行政主管部門未予批準是否合理?
分析:案例中,招標人申請終止招標的情形是不合理的。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只有遇到非招標人原因無法繼續招標的特殊情況,招標人才可以終止招標。這些特殊情況主要包括兩類情形:一類是招標項目所需的條件發生了變化。所謂條件變化包括國家產業政策調整、規劃改變、用地性質變更等非招標人原因而發生的變化,另一類是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標項目。
案例中,地鐵規劃路由與外電源工程原路由沖突并非規劃調整的原因,主要原因在于招標人未及時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是其主觀原因造成了招標前期相關手續的缺失,從而直接影響到項目的順利開展。所以招標人申請終止招標不合理,行政主管部門未予批準是合理的。
問題3:案例帶給從業人員什么主要啟示?
分析:這則案例帶給從業者的最大啟示就是招標投標活動的前置條件十分重要,一定要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視,并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對于確實無法履行審批手續并先行啟動招標活動的,應及時評估前期手續的穩定性。
此外,由于招標人原因終止招標程序,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
作者:吳振全
作者單位:北京市工程咨詢公司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