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的,應以招標文件為依據
裁判主旨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應當以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為準。對于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外非實質性內容,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準。招標人和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未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時間而招標文件約定了建設工程價款時間的,應當以招標文件的約定為依據。案涉招標文件已經約定工程價款付款時間。
02
案例索引
主要焦點問題:案涉工程招標文件關于支付工程款時間的約定是否有效。
上訴人A公司認為一審判決將被上訴人發布的招標公告中的付款方式認定為付款時間屬于認定事實錯誤。2011年11月3日,A公司與潛江市政府簽訂《潛江市新城區投資建設合作協議》,對湖北省潛江市新城區土地整理、公建項目代建的合作模式等作出明確約定。協議簽訂后,潛江市政府指令B公司、潛江市某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案涉項目發布招標公告。
A公司就案涉工程項目進行投標,并中標。后A公司與B、領導小組辦公室分別就案涉工程項目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大部分對付款時間未作出約定或約定不明。A公司與B公司、潛江市政府除就河東北苑土方及圍墻工程、新城區管委會彩鋼板辦公樓工程項目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了付款時間外,A公司與B公司、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潛江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中心、潛江市科普中心、潛江市特色農業研究交流中心、潛江市綜合行政服務中心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A公司與B公司就某村農民公寓、潛江市規劃展示館、河東北苑農民公寓、范新村、河東北苑、戴湖農民公寓市政及小區配套工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竣工付款及最終結清付款均未進行約定。A公司與B公司就新城區東荊公寓外網安裝工程、河東南苑公寓市政外網安裝工程、新城區農民公寓小區配套電氣工程線路搶修、新城區范新農民公寓消防外網安裝工程、河東北苑農民公寓消防外網安裝工程、戴湖農民公寓消防外網安裝工程、東荊農民公寓消防外網安裝工程、河東南苑公寓市政消防外網安裝工程、新城區市政供水管網工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工程款支付約定為,按照乙方與政府簽訂的大合同條款執行。乙方A公司與B公司、潛江市政府就相關工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未對工程款支付時間進行約定,故上述合同對工程款支付時間的約定應屬約定不明。2.B公司、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招標公告中關于資金來源、付款方式的內容不能構成合同約定。B公司、潛江市政府除就范新村農民公寓項目、潛江市規劃展示館、河東北苑農民公寓項目、新城區范新村、河東北苑、戴湖農民公寓市政及小區配套項目提供的招標公告中附有“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其就其他工程提供的招標文件中均未附“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
招標公告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不能構成合同文件。A公司與B公司、潛江市政府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將招標公告納入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A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承諾,“如我司中標,我司完全接受并響應招標文件主要合同條款規定的全部內容,切實履行好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上述承諾是對招標文件中合同主要條款的響應和接受。在案涉招標文件并不包括合同主要條款的情況下,招標公告中關于資金來源或付款方式的表述不能成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合意,亦不能認定雙方在相關合同中已就工程款支付時間達成了合意。范新村農民公寓等項目招標公告中付款方式所附的“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屬于格式條款,其內容存在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為無效。該條款將湖北省潛江市新城區建設項目用地出讓的收益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來源,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強制性規定,亦應無效。綜上,一審法院將招標公告中關于資金來源或付款方式的約定認定為合同內容,是錯誤的。
最高法裁判意見
通過招標投標方式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固定的程序,每個程序階段亦有明確的要求。《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投標人投標是要約,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是承諾。中標通知書到達中標人時承諾生效,合同成立。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構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從實踐情況看,招標人和中標人依據本條規定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的書面合同,實際是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的合同書。因此,在當事人通過招標投標方式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下,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以及中標通知書,本身就是合同文本的組成部分。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應當以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為準。對于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外非實質性內容,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準。招標人和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未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時間而招標文件約定了建設工程價款時間的,應當以招標文件的約定為依據。案涉招標文件已經約定工程價款付款時間。A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承諾,如其中標,完全接受并響應招標文件主要合同條款規定的全部內容。因此,A建筑公司關于B公司、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招標公告中關于付款方式等內容不能構成合同約定,其與B公司或B公司及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大部分對付款時間未作出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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