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中第一百一十條兩種理解,哪種正確?
·問·
關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第一百一十條“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但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按照本辦法執行”有兩種不同的理解:1.企業采購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但屬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機電產品(國外設備),超過200萬元,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所以執行本辦法;2.企業采購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但屬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機電產品(國外設備),雖然超過200萬元,但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如果采用招標方式,按照本辦法執行,如果不采用招標方式則不用。上述兩種理解哪種正確呢?
答
第2種理解原則上是對的,但不夠準確,可修正為:企業采購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但屬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機電產品,雖然超過200萬元,但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如果采用國際招標方式,按照本辦法執行;如果不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則不用。
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
1.《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僅調整采用國際招標方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如果招標人確定采購標的物為關境內產品,不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則不受該令調整。
2.《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既調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也調整自愿進行招標的非工程建設項目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即屬于自愿進行招標的情形,仍然屬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的調整范圍。應當說明的是,自愿招標與強制招標適用的具體規范和流程不盡相同,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的法條中有具體體現,招標人在實務操作中應注意區分適用。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