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發現某評標專家是第一中標候選人法定代表人的近親屬,是否應當認定該投標人投標無效?
問
招標人發現某評標專家是第一中標候選人法定代表人的近親屬,是否應當認定該投標人投標無效?
答
此種情形下,不應認定投標無效,而應認定評標無效。招標人應當重新抽取評標專家替換該評標專家進行重新評審。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令2001年第12號)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與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評標專家應當主動回避。因投標人的投標在先,招標人抽取專家組建評標委員會在后,法律可以規定評標專家應當回避投標人的具體情形,而不能規定投標人回避評標專家。
此外,《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招標人應當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該評標專家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事項,行政監督部門在查實后,應當視情節給予該評標專家相應的行政處罰。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2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