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政府采購的法律風險和注意事項
當前,全國人民都在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中共中央堅強領導下全力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急需大量的口罩、防護服、護目鏡等醫療物資,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都在緊急采購該類物資,用于支持一線的醫護人員和患者。在這種情況下,何謂緊急采購?緊急采購應遵循哪些法律規定?采用何種采購方式?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如何做好其中的法律風險防控?下面筆者結合相關政策法律和采購實踐做一些粗淺分析和探討,供疫情防控期間的采購單位和采購人員參考。
一、現行法律規定下的緊急采購
1.緊急采購非法律規定的采購方式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現行的采購方式共有六種,即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即財政部,財政部迄今為止沒有認定其他采購方式。因此,政府采購實際采用的采購方式是五種。
這樣看來,緊急采購并非法律規定的采購方式。筆者認為,緊急采購是指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特定采購情形。換言之,采購人在緊急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或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所需貨物或服務。
2月6日,財政部印發了《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20〕29號),規定對于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采購項目作為緊急采購項目,按照此前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的規定執行,后一個通知要求采購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緊急采購內控機制,在確保采購時效的同時,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釆購質量。
2.緊急采購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緊急采購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1)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且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
由于單一來源采購是在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下采購人與某一個供應商直接采購,故有人將這一采購方式稱為直接采購或緊急采購,但這種表述并不是嚴謹的表述,更非法定表述。
二、疫情下的部分采購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當前,防止疫情擴大并積極施救患者刻不容緩。當下疫情急需大量的醫療物資用于一線防疫,而部分醫療物資又嚴重匱乏,采用招標或其他采購方式采購周期長,不能滿足醫療救治需求,故在此種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下,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急需的醫療物資或其他相關物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是對于非緊俏醫療物資、其他一般性非疫情急需物資以及貨源充足的物資包括醫療物資,應當采用招標或詢價等采購方式采購。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疫情情形下的一切采購都假借疫情之名,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全部采用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尤其要從嚴把控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情形。在這一方面,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法制機構、法律顧問應切實承擔起應有的法律審核責任。
三、緊急采購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
1.嚴格履行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審批程序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相關政府部門及時出臺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期間的招標采購政策。除了上文提到財政部印發的兩個通知外,2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也發布了《關于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發改電〔2020〕170號)。《通知》提出,要切實保障疫情防控相關采購項目順利進行,切實避免對招投標等交易活動“一刀切”。特別對于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以及企業生產經營急需的項目,要建立“綠色通道”服務機制,創新方式方法,確保依法規范、及時有序進行。此外,國家發展改革委還發布了《關于加強投資項目遠程審批服務保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項目辦理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20〕66號),明確提出要實行招標方案審批核準的電子化、便利化。
2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關于發揮政府儲備作用支持應對疫情緊缺物資增產增供的通知》(發改運行〔2020〕184號),提出實施疫情防控重點醫療物資政府兜底采購收儲,同時公布《政府兜底采購收儲的產品目錄(第一批)》,醫用防護服、N95醫用級防護口罩等10類重點醫療防護物資將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購收儲。
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近日也建立了聯需、聯采、聯運的“三聯”工作機制,明確在疫情正式解除前凡屬于保障疫情的防控采購項目,全部按照軍隊應急采購規定明確的方式和程序辦理。
2.嚴把采購合同管理
基于采購醫療物資用途的特殊性,尤其要在采購合同中明確約定采購物資的質量及違約責任,并嚴把驗收環節。當前情形下,如果因為采購的醫療物資出現質量問題而導致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造成疫情擴大等嚴重局面,面臨的就不僅僅是采購單位和采購人員的法律責任,一級政府都可能會成為輿論的熱點、焦點。因此,各級政府及采購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對采購合同的編制、簽訂和履行高度重視,切勿顧此失彼。
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就疫情防控相關法律問題答記者問,明確指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屬不可抗力。
3.疫情采購可參照選擇適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
對于當前疫情防控下央企包括國有企業的采購,由于現行法律除了《招標投標法》規定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外,并沒有明確規定其他標的物的采購必須適用于《政府采購法》。故而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經濟、有利于競爭的宗旨,可以參照選擇適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實踐中,央企及國有企業的采購有著自上而下的采購管理規定,實際上也在參照適用《政府采購法》中規定的采購方式,因此當前形勢下遵循相關規定并履行審批程序實施采購即可。
需要說明的是,涉及搶險救災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可以不采用招標方式采購。《關于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專門指出,對于疫情防控急需的應急醫療設施、隔離設施等建設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由業主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或者在招標時酌情縮短有關時限要求。
4.依法合規實施抗擊疫情物資采購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時期,應充分發揮法制機構、采購代理機構、法律顧問等的法律防控作用,并做好各方協同,依法合規完成抗擊疫情重要物資的采購。
綜上,當前新冠肺炎疫情下的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方式仍然是基本原則和采購方式,只有符合前述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切勿主觀認為凡是抗疫物資都屬于緊急需求物資而不加甄別地一律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如果是假借抗擊疫情之名行規避法律之實,必將會受到法律的處罰。
作者:馮憲軍
作者單位:北京市中策律師事務所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