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規定,是否適用于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
問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那么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是否適用這個規定?
答
《招標投標法》第五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投標法》確立的公平原則適用于所有招標投標活動,所以無論是依法必須進行的項目還是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都不得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六)項雖然明確禁止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但是不能推論出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就可以違反該項禁止性規定。
此外,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保證公平競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這個規定沒有區分強制招標項目和自愿招標項目,適用于所有招標投標活動,即所有招標項目都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2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