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參加招投標,竟因有人冒用我的名義接受處罰?
案情簡介
A公司在所承包項目施工過程中,因違反規定夜間施工被行政機關予以處罰。該項目安全管理人員老齊為逃避處罰,偽造B公司公章等材料,冒用B公司的名義接受處罰。
根據虛假材料,行政機關對B公司作出兩次行政處罰。A公司按照處罰決定繳納了罰款。后B公司因參加招投標,在各大企業信用信息網站發現該處罰信息,遂至行政機關反映。經重新調查后,行政機關撤銷了兩份行政處罰決定,并重新對A公司作出處罰。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和老齊賠償其因處理該處罰所產生的直接損失及因此而無法參加招投標所產生的間接損失,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和老齊偽造材料冒用B公司名稱接受行政處罰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國家行政管理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相關處罰信息被上傳至“信用中國”網站,并被“企查查”“愛企查”等各大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收錄并對外公布,造成B公司的信用評價降低,喪失參加招投標的機會,損害了B公司的形象和商譽,降低了B公司的社會評價和公眾評價,導致其市場份額降低,影響盈利能力。
法院綜合考量信用評價降低給B公司造成的招投標等機會損失、建筑行業利潤合理區間以及處理行政處罰事宜支出的合理費用的基礎上,判決A公司和老齊一次性賠償B公司26萬元,同時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澄清事實公告以消除影響,并向B公司賠禮道歉。
判決作出后,A公司和老齊已全額履行了賠償義務。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向案涉行政機關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對相關證據的搜集能力,加大涉及冒用、偽造他人信息接受行政處罰等信息的公開力度,促使市場主體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風氣。該司法建議得到了行政機關的積極回應。
法官說法
本案中,A公司和老齊冒用B公司的名稱權接受行政處罰,不但侵犯了B公司的名稱權,還違背了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擾亂了法治化營商環境。
目前,國家已基本建成以信用資源共享為基礎的覆蓋全社會的征信體系和聯合獎懲機制,促使企業越來越注重自身的信用評價。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被廣泛應用于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工作中,高等級的信用評價結果也已經成為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身份證”和招投標活動中的“通行證”。A公司和老齊的侵權行為,降低了B公司的信用評價,影響其正常的生產經營。
法官提醒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僅自身要合法誠信經營,避免信用受損,更不可以投機取巧、欺瞞偽造的手段行傷害他人信譽之事。如企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冒用其他市場主體名義接受行政處罰,造成被冒名企業信用評價降低,喪失參與市場競爭機會,應當賠償被冒名企業因此而遭受的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