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不調整最高投標限價有哪些風險?
Q
某石化工程現有一個工藝包國際招標項目,有3家供應商購買了標書,但其中2家供應商在購買標書后給招標人發了正式的函,表示最高投標限價過低無法滿足要求,如招標人不能調整限價將不參加投標。招標人經過考慮,表示不調整最高投標限價。招標人的做法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A
招標人不改變最高投標限價的做法無須承擔法律責任,但存在導致招標失敗的風險。
《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边@一規定有兩層含義:第一,編制招標文件屬于招標人的法定權利;第二,招標人應當合理編制招標文件。最高投標限價屬于招標文件的重要內容,招標人有權自行確定最高投標限價,即使潛在投標人要求修改,招標人亦有權不予修改。但是,如果招標人不能合理地確定最高投標限價,例如限價過低,則可能會使招標項目失去吸引力,不能形成充分的市場競爭;如果投標人不足3家,將會直接導致招標失敗。因此,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和需要,科學、合理地確定最高投標限價,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來源: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