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一般應包含哪些內容?
Q
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一般應包含哪些內容?
A
評標報告是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的文件,反映了評標委員會的工作成果,是招標人定標的依據。
評標報告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基本情況和數據表;(2)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3)開標記錄;(4)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5)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6)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7)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8)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9)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10)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擬定一份“標價比較表”;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擬定一份“綜合評估比較表”。標價比較表或綜合評估比較表應連同評標報告一同提交招標人。
法律依據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根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完成詳細評審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標價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皹藘r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對商務偏差的價格調整和說明以及經評審的最終投標價。
第三十七條 根據綜合評估法完成評標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綜合評估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熬C合評估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所作的任何修正、對商務偏差的調整、對技術偏差的調整、對各評審因素的評估以及對每一投標的最終評審結果。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