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中標可以委托當地分公司履行合同嗎
近日,有學員在政府采購信息報/網舉辦的“32期全國政府采購法規與實務研修班”上提出這樣的問題:如果是總公司投標中標了,可以委托當地的分公司履行合同嗎?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徐舟對此進行了解答。
徐舟稱,總公司和分公司不同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系,這種情況不屬于合同轉包或分包,從法律上來說應該是可以的。但現在總公司和分公司的關系很復雜,不同的行業也不一樣,比如電信、保險等壟斷行業,各個省的分公司也很厲害,有時候就是分公司直接來投標,這種情況也有的。在政府采購實踐中,除了少數特定的壟斷行業外,絕大多數項目招標文件是注明不接受分公司等分支機構投標的,要求必須是總公司來投標。如果是總公司投標,最后讓分公司來履行合同,對這種情況招標文件中最好要明確,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里事先就此做一個說明,這是出于對采購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這種情況應該沒問題。特別是分公司在項目當地,總公司不在當地,考慮到服務的屬地化,由在當地的分公司提供服務肯定更加便捷。但是需要說明的是,總公司投標,中標后讓分公司來履行合同,合同主體還是總公司,履約過程中如果出現問題,承擔責任的也是總公司。
同時,還有學員提出,如果金融、保險、聯通等行業可以直接由分公司投標,那分公司投標可以用總公司的業績嗎?
徐舟認為,碰到特定的具有區域壟斷性的行業,有時候就是分公司直接來投標,“店大欺客”是政府采購也不得不面對的現實。但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投標,從法律上嚴格來說是存在問題的。因為《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屬于分支機構,在法律上不是一個獨立的個體,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所以如果是分公司投標,最好要有總公司的授權,即總公司授權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參加投標。至于說到業績的問題,如果分公司投標有總公司給的授權,它是代表總公司參加投標,這種情況下用總公司的業績應該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