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些情形 評標委員會應如何組建?
“是不是所有采購項目(貨物、服務)里面都可以有一個經濟類專家”、“報批為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評委應為幾人”、“甲方派出的評委,需具備什么條件”。近日,在政府采購信息報/網舉辦的32期政府采購法規與實務研修班上,針對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有學員提出以上問題,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徐舟針對這些問題逐一進行了解答。
問題:關于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是不是所有采購項目(貨物、服務)里面都可以有一個經濟類專家?
徐舟:單看這個問題“可以有一個經濟類專家”,這肯定是沒問題的,因為18號令也是這樣規定的。但這個問題也延伸出另外一個問題“是不是必須要有一個經濟類專家”。我認為,這個事情是可以商榷的,因為一般在實踐當中更多的是請技術專家,只有特定的項目,可能才需要經濟類專家。像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涉及工程量清單報價,報價合理性分析等,就必須要有經濟類專家,甚至不止一個經濟類專家。但其他的貨物類等項目,我個人認為是沒有必要非得請經濟類專家的。從18號令的規定來看,“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這一規定并非要求必須同時要有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專家。所以不請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問題:公開招標的貨物采購項目,標的額30萬元,但沒有超過當地政府采購目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評委數量是幾人,可以是3個嗎?
徐舟:30萬元的項目,沒有達到當地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如果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等非招標方式進行采購,那么應當執行74號令的規定,評審小組成員為3人即可。但是,如果采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根據現行政府采購法規,這種做法是允許的),那就應當遵守18號令的規定,根據18號令規定, 300萬元以下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
問題:超過公開數額出現特殊情形,報批為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這時評委應為幾人?3個行嗎?
徐舟:根據74號令規定,如果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但項目預算金額達到或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話,評審小組應該是5人以上單數。如果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用非招標方式進行采購,評審小組可以是3人,實踐當中一般是2個評審專家加1個采購人代表。
問題:甲方派出評委,這個評委需具備什么條件?
徐舟:現行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并沒有對采購人代表提出要求,所以在專業方面是沒有什么限定的。至于采購人代表的身份,財政部第18號令和74號令都沒有特別說明。“財庫〔2012〕69號文”對采購人代表有進一步的表述,但也只強調采購人代表要憑采購人的單位授權函參加評審。所以,假如采購人出具授權函,委派其他單位的專業人員代表本單位,以本單位的采購人代表身份參加評審,應該也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