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招標代理服務規范》(GBT 38357-2019)總體解讀
國家標準《招標代理服務規范》(GBT 38357-2019)總體解讀
高會晉
2019年12月31日,由中國招標投標協會、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牽頭起草的《招標代理服務規范》GB/T38357-2019(以下簡稱《規范》),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實施。《規范》是中國招標投標行業的首部國家標準,既填補了此領域的標準空白,又為招標代理服務行業的優化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奠定了基礎,在中國招標投標的發展歷史,尤其是在招標代理機構的發展歷程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為便于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從業人員更好地理解《規范》條款的具體含義,本文著重從四個方面對《規范》進行總體解讀。
一、《規范》的定位
2018年國家出臺了新的《標準法》,對我國的標準體系重新進行了劃分。從類別上來看,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又有兩類,一類是強制性標準,一類是推薦性標準。此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不再設置強制性標準。
《規范》屬于國家標準中的推薦性標準,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是對招標代理行業數十年從業經驗的歸納與總結,對招標代理行業和招標投標發展具有引領作用。《規范》的出臺,不僅有利于改變各從業企業服務水平參差不齊的局面,提升招標代理行業的整體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社會信譽度,而且有利于招標代理機構從簡單的、事務性跑程序公司,轉變為注重技術儲備,提供優質、高效、精細化、多維度服務的知識密集型企業。尤其是隨著招標代理資質和服務收費標準的取消放開、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試點推進、“互聯網+”招標采購的全面推行、BIM、區塊鏈等技術革新的深入應用,招標代理行業迎來了優化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行業也亟須《規范》的出臺,全面統一招標代理服務標準和要求。
作為國家標準,《規范》的內容是大部分招標代理機構都能夠做到的,具有普遍適用性。《規范》提出的是行業的普遍性和基本性要求,招標代理機構可在《規范》基礎上,結合本企業特點制定和執行適用于本企業招標代理業務的更為詳細、嚴格的管理規范和工作規程。此外,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也可在《規范》基礎上,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管理需要自行約定招標代理服務內容、具體流程和服務要求。
二、《規范》的編制原則
在《規范》的編制過程中,始終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第一是規范性原則。《規范》編制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符合規范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工程、貨物、服務等各類項目招標代理服務行為要求;《規范》的編寫和表述方法按照《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 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 的要求執行;標準的內容符合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要求,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操作實踐進行了細化,明確了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服務各個階段中該做什么、怎么做、做得好;《規范》的內容是對招標代理行業數十年實踐經驗的總結歸納,參考了業內普遍認可的流程和服務要求。
第二是適用性原則。《規范》編制著眼于實際應用,在起草過程中,多次召開研討會,充分聽取企業和專家意見。鑒于目前我國招標代理機構發展不均衡,提供的招標代理服務質量參差不齊,《規范》的制定充分考慮了招標代理行業大部分企業的實際情況,并結合為招標人和招標項目提供專業化、精細化、系統化、規范化和標準化服務的實際需求,確定相關技術要求。
第三是前瞻性原則。考慮到引導招標代理服務行業優化升級和高質量發展,標準編制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規范》積極適應國家電子招標投標發展方向和趨勢,明確了電子招標投標環境下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具體要求;全面貫徹國務院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精神,除常規服務內容外,增加了招標代理機構可提供的與全過程咨詢相關的增值服務內容;總結創新各企業集團在集中招標實踐過程中的經驗,補充了集中招標的定義和集中招標模式下招標代理工作要求(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把集中招標補充到最近修訂的《招標投標法》征求意見稿中)。
三、《規范》的框架和主要內容
《規范》由前言、引言和正文組成。前言明確了《規范》編制所依據的起草規則、提出信息和歸口信息、起草單位和主要起草人等相關內容。引言闡述了《規范》編制的目的和意義。正文共分為7 章,分別為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服務階段與內容、服務提供、服務評價與改進,既適用于招標代理機構開展工程、貨物、服務等各類項目招標代理服務,也可用于外部組織對招標代理服務的評價或認證。除第1 章和第2 章外,《規范》各章由若干條款構成,如第4章包括4.1條、4.2條和4.3條,4.3條又可逐級細分為4.3.1條、4.3.1.1條等。在《規范》某些條款中,還有以a)、b)、c)等子目表示的列項。本標準沒有編寫附錄,所有相關要求都集中編寫在正文中。
(一)術語與定義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本章提出招標代理服務過程中涉及的主要名詞定義。除定義常規術語外,補充了法律法規中未提及,但企業集團常年操作并約定俗稱的術語“集中招標”。
(二)基本要求
本章對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服務提出了基礎性要求,主要包括對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專業技術人員、招標代理服務承接等三類具體要求。其中,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具體要求,體現在機構設置和制度建設、從業原則和溝通機制、信息化要求等方面;對招標專業技術人員的具體要求,體現在能力要求、行為要求等方面;對招標代理機構承接招標代理服務的具體要求,體現在簽訂招標代理委托合同、組建招標代理項目組、收集分析基礎信息等方面。
(三)服務階段與內容
本章對招標代理機構應提供的招標代理服務內容進行規范。招標代理服務包括常規服務和增值服務。通過表格總結了在招標準備、資格預審、招標投標、開標評標與定標、合同簽訂及后續服務等五個不同服務階段,招標代理機構應提供的二十七項招標代理常規服務內容。根據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還可提供編制工程量清單或最高投標限價,提供合同交底、合同條款應用解釋等服務,負責或協助進行合同履約管理、爭議和糾紛處理等與全過程咨詢相關的增值服務;實施集中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增值服務還可包括協助招標人進行全供應鏈管理。
(四)服務提供
本章在招標代理服務基本要求的基礎上,按照招標代理服務的具體流程,對各個服務階段招標代理機構應履行的服務職責和成果文件需要達到的質量要求進行了規定,涵蓋招標準備、資格預審、招標投標、開標評標與定標、合同簽訂及后續服務等五個階段。例如,在招標準備階段,招標代理機構應編制招標方案,本章提出了對招標方案內容,編制招標方案重點關注因素,實施集中招標時招標方案內容變化等具體要求;在資格預審階段,針對招標代理機構編制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發售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澄清與修改、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組織資格審查、通知資格預審結果等流程做出具體要求。
(五)服務評價與改進
本章對招標代理服務質量的評價原則、評價內容和評價應用進行規范,包括自我評價、外部評價和服務改進等三方面具體要求。其中,自我評價主要要求招標代理機構對招標代理服務質量、進度、從業人員能力與水平等進行定期自我評價,并對評價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外部評價主要要求招標代理機構建立招標人滿意度評價制度,明確招標人滿意度評價標準,同時還應建立客戶投訴處理制度,認真處理招標人、投標人或評標專家提出的投訴意見;服務改進主要要求招標代理機構建立、完善服務質量管理體系,結合自我評價和外部評價的結果,分析和評價本企業在招標代理服務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改進服務管理的措施,持續提高招標代理服務質量。
四、《規范》條款的分類和使用原則
根據條款的不同表述和功能要求,《規范》中共包括要求型、推薦型和陳述型三類條款。
第一類條款是要求型條款。此類條款在標準中表示聲稱符合標準需要滿足的準則,利用助動詞“應”或“不應”來表述。“應”代表無論在任何情況下,為滿足標準的要求,均要這樣做;“不應”則代表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這么做,不應該出現這種情況。例如,《規范》4.1.1 條提出“招標代理機構應建立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這屬于《規范》對所有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的強制性要求。
第二類條款是推薦型條款。此類條款是在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程度上有所減弱的條款,既不是“要求”,也不是“陳述”,利用助動詞“宜”或“不宜”來表述。對于推薦型條款,使用者有兩種選擇,可以這么做也可以不這么做,但是為了更好地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規范》推薦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這么做。例如,《規范》4.1.3條提出“招標代理機構宜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建立并不斷更新本企業的招標代理基礎數據庫”。該條款雖然不是強制性要求,但是招標代理機構想要長久地生存發展下去,想要在激烈的競爭之中始終立于不敗之地,一定要建立本企業的數據庫,因為未來是一個信息化的時代,誰掌握了數據,誰掌握了信息,誰就掌握了市場的主動權和核心競爭力。
第三類條款是陳述型條款。此類條款在標準中僅僅用來提供信息,表示在標準的界限內所允許(許可)的行動步驟,不作為任何要求和建議,利用助動詞“可”來表述。例如,《規范》5.3條提出“招標代理機構還可提供相關增值服務”,并不意味著招標代理機構必須要提供這些增值服務,是否提供以及提供哪些增值服務內容,具體由招標代理機構根據自身的能力和與招標人的協商結果確定。(作者單位:華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